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赔偿北海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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