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初犯、偶犯,系坦白,自愿认罪、悔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不起诉有利于化解邻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宁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宁某某系初次犯罪、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吕某某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鉴于吕某某系初次犯罪、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李某某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鉴于李某某系初次犯罪、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