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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审 判 长  于 森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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