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1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非法经营汽油,非法经营数额68421.2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移送重庆市大足区商务局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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