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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涉企)(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所欠的劳动报酬全部兑现给27名员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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