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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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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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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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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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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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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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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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