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另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本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司法理念,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对方某某亦酌情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玉环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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