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具有逃逸情节,酌情对其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同时其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又因其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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