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烟叶移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予以没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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