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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