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方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因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发现对方系熟人后积极劝架,使斗殴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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