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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之规定,马某某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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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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