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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施某某)(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施某某)(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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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还清全部数额的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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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罗余下)(公开版)_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还清全部数额的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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