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顾某某在周某某伤后为其垫付了医疗费4744元,该费用应纳入周某某医疗费总损失中,故周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应为住院医疗费107884.37元,门诊治疗费2773.6元,以及顾某某垫付的4744元,共计115401.97元,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10000元医疗费后再扣除20%作为非医保医疗费用,该部分费用为21080.39元。根据一审所确定的顾某某与周某某各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顾某某应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17918.33元(21080.39元×85%),周某某应承担3162.06元。 周某某上诉认为一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不当,其被扶养人共四人,其中其父亲、母亲领取了社保费用,应当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予以扣减。在周某某定残之日,其父亲周德全年龄为67岁,每月领取社保费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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