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被害人秦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金额不大,有认罪认罚、坦白、悔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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