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对办案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且当庭认罪,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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