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