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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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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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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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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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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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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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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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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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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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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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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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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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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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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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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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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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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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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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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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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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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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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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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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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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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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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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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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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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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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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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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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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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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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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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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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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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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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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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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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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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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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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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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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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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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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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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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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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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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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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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