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明亮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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