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行为。案发后,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其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事后吴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聂某某、杨某乙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聂某某、杨某乙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事后杨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聂某某、杨某乙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聂某某、杨某乙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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