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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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