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宋某某无犯罪前科、无吸毒史,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宋某某系初犯、偶犯,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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