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凌某某、农某某、和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非林业用地上砍伐林木的行为,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许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工具油锯一台由扣押机关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发还给凌某某,四人退出的8000元由保管机关大新县森林公安局退还给许某某、凌某某、农某某、和某某。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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