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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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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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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款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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