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杜某某2014年1月29日向刘某某出具的6万元工程款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杜某某应向刘某某支付下欠工程款6万元。杜某某上诉及二审庭审时称,向刘某某出具6万元的欠条是事实,但该款是工程进度款,工程未验收,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该款未到支付条件。本院认为,杜某某二审庭审时无法指出该6万元系哪一期的工程进度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施工进度及付款情况,且欠条上也并未约定欠款的支付条件,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杜某某上诉称本案系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一审将本案定性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错误之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综上,上诉人关于“工程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案由定性错误应予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郑某某、彭盛成、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大悟县公路管理局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70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晓春审判员 丁福生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胡聪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郑某某、彭盛成、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大悟县公路管理局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70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晓春审判员 丁福生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胡聪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郑某某、彭盛成、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大悟县公路管理局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70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晓春审判员 丁福生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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