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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4-11-22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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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非法狩猎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4-11-22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非法狩猎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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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姜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在共同犯罪中,狩猎的弹弓、钢珠、电子诱鸟器均是由姜某某准备,犯意的提出也是由姜某某提出,在狩猎过程中虽然李某某有使用弹弓的行为,但是在与姜某某狩猎的过程中,李某某什么都没打到,在共同犯罪中,其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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