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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该组证据是打印件,无法核实其来源,且被告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3.电话单复印件一张,欲证明电话单上的联系人均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与这些人联系过返还房款事宜,但被告一直未给付。经质证,被告称是复印件,对该证据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绿地集团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一份(均是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欲证明被告取得了开发建设预售许可,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原告欲购买被告开发的大庆(绿地)国际金融中心一期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向被告支付了房款1686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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