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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开发区支行与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和顺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龙泰公司、和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应依照借款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就其抵押物优先受偿于原告的债权。关于被告孙喜财是否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孙喜财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正当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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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龙泰公司、和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应依照借款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就其抵押物优先受偿于原告的债权。关于被告孙喜财是否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孙喜财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正当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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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龙泰公司、和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应依照借款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就其抵押物优先受偿于原告的债权。关于被告孙喜财是否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孙喜财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正当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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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龙泰公司、和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应依照借款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就其抵押物优先受偿于原告的债权。关于被告孙喜财是否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孙喜财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正当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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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龙泰公司、和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应依照借款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就其抵押物优先受偿于原告的债权。关于被告孙喜财是否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孙喜财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正当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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