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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姜殿军、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本案中,被告姜殿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告提供了正规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故对医疗费2149.04元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被告华安保险公司系承保交强险的公司,医疗费用没有超过10000元医疗费限额,故该笔费用应由华安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因原告没有提供其住院的证据,亦未提供需要护理的证明,故对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及护理费700元不予支持;原告与大庆市捷诚出租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取得了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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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李某、大庆哈得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是所驾驶的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出租车公司是该车辆的登记车主,被告出租车公司在被告李某经营出租车的营运过程中受益,故其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吕某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项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数额之外的部分,因被告李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吕某某负次要责任,根据《黑龙江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原告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其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之外的部分,原告自己应承担20%。原告吕某某有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故对原告吕某某主张的相关费用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原告吕某某主张医药费11806.5元、残赔偿金391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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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吴亭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为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事故责任已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即被告毕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吴亭亭承担次要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毕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亭亭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因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期间,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系驾车逃逸,且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出具“放弃索赔书”,故本案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毕某某、吴亭亭分别按70%、30%的比例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3647.25元(包括实际发生的取内固定费用,已扣除被告垫付的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10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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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学文、贺某某诉被告夏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范金昌在明知机动车下有修理工正在操作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开动机动车辆,致原告之子侯晓南死亡。此起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范金昌负全部责任。被告夏某某为范金昌雇主,亦为肇事车辆车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夏某某应对因此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侯晓南的死亡赔偿金192682元、丧葬费19083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侯晓南的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夏某某在被告阳某财险齐齐哈尔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阳某财险齐齐哈尔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11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由被告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剩余死亡赔偿金151765元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提出被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免责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所谓汽车修理期间,其实质是指在修理开始到修理结束车辆控制权的转移,本案中肇事车辆始终控制在司机范金昌手中,控制权并未转移,故对被告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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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李天某诉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黑EST067号捷达小轿车于2016年5月19日15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的道路承运人客运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该保险合同中约定,每次事故每座绝对免赔额为350.00元,每人赔偿限额40000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0.00元。该投保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李志辉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方进行理赔。而被告仅向原告方支付了347130.00元,并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单据),在医疗费赔偿限额50000.00元内,已赔偿给二原告298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350000.00元内,已赔偿给二原告344150.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347130.00元,被告公司已经履行完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原告方认为被告未能完全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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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某某支公司、张某某、王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该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内,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责任已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原告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张某某的车辆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国辉负次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王国辉承担30%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的所有人为鹤荣外车队,二者为挂靠关系,故被告张某某与被告鹤荣外车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在城镇居住并生活,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的标准给予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费及门诊费用8888.2元,与此起事故有关,对该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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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高灯影诉被告贾某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原告高某某、高灯影的哥哥高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二原告作为被侵权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杜蒙县公安机关认定受害人高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贾某财负次要责任。被告对公安机关认定其负次要责任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证实。且从本院在公安机关调取的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上看,被告将高粱秸秆(碎末)堆放在路面上,至事故发生时天色已黑仍未清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被告辩称的高某某存在醉酒驾驶、没有防护措施等情节,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在划分责任时已明确考虑在内。故本院认为,杜蒙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是正确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在此起事故中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即被告应按此比例给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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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倪某某、倪某某1继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倪某与李某某交通肇事中,肇事者倪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给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妻子白某某1造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白某某作为与白某某1有近亲属及赡养关系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倪某承担赔偿责任。况且白某某1系原告的女儿,原告亦有继承白某某1遗产的权利。因被告倪某某、倪某某1对倪某、白某某1的遗产140000.00元放弃继承。综上,原告要求将白某某1名下存款归己所有的理由充分。故原告主张倪某、白某某1的遗产140000.00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倪某某、倪某某1放弃继承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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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与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某无责任,被告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郭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应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郭某某承担责任,故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付李某某的5451.51元(护理费1956元+误工费1956元+交通费1500+部分医药费39.54元),应赔付李某某15522.46元(护理费1956元+误工费1956元+交通费1650元+医药费6210.46+营养费1250元+伙食补助费2500),由被告郭艳芳承担70%责任故应给赔付李某某7165元(15687.82元-5451.51元)×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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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曾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被继承人陈某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陈某智死亡,此起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吴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智负主要责任,故吴某某应对陈某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136872元,丧葬费10466.6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3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车辆损失500元,总计226185.8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吴某某系被告交投公司员工,故应由交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曾某某、陈某某22618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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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某某、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致王明星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死亡的工程沙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义务人是谁,即对于王明星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一审法院已认定,王明星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应当自担70%的责任,该认定正确,且各方当事人对此认定均无异议,对此一审法院的该认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致王明星死亡的工程沙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确定,本院认为,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知,上诉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并无住宅,亦未居住在该地,其居住处所与事故发生地相隔数公里。虽杜蒙公安交警部门所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上诉人何某某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但经查实,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住宅中,唯一正在维修的房屋系本案上诉人张素杰购买的,张素杰应为维修房屋的实际房主,虽何某某与张素杰为母女关系,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何某某系工程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下,依据优势证据原则,不能指向何某某与案发地点堆放的工程沙一事存在关联,其不应对因错误堆放工程沙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院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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