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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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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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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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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受雇于李某甲的云泰化工厂打工期间,所实施装卸原油等活动客观上对李某甲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但鉴于涉案当事人系被雇用的打工人员,且在打工期间未起到管理作用,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其主观上对于所生产、加工的原油是国家禁止企业、个人买卖、加工以及是否是盗窃所得或是售往何处缺乏具体的违法性认识,与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直接的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的主观违法性认识仍未查清,同时对于被不起诉人仅凭口供交待参与盗窃的天数和车辆次数计算涉案数额亦属于主要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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