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工资条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其欲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被告就其主张出示证据如下:一、仲裁裁决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欲证明双方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裁决后被告不服,故依法另行提起诉讼。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薪酬管理制度及工资人员签到表各一份(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对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加班年薪,次年一次性补足,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且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单位员工进行告知和培训,辞职的员工不予核定绩效年薪,加班费有差额,到年底发放时一次性补足。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作为大型的商业机构,应当具有标准较高的文件管理制度,应当依照程序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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