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阚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 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情节,作出不起诉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徐 超 检察员: 孙晶凤 2019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刘某某无责任,未发生严重后果。且刘某某精神发育迟滞,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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