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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二十五名农民工诉黑龙江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乔振海等二十五名原告为被告李某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关系明确,原告履行完工作任务后,被告李某应承担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双方对欠付劳务费金额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给付拖欠劳务费108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林甸县金地朗悦小区为被告庆某开发公司开发,其中10#、14#、15#、16#号楼由被告利某建筑公司建设,委托案外人赵福财与被告庆某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其委托代理人赵福财又将劳务分包给被告李某,因工程现未竣工,三被告之间工程款未结算完毕,被告庆某开发公司、利某建筑公司应对被告李某拖欠的劳务费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原告为林甸县金地朗悦小区10#号楼做防水及搬运钢筋,被告利某建筑公司作为金地朗悦小区10#楼建筑商,应对其承担给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利某建筑公司给付防水款及倒钢筋劳务费30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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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10名农民工诉张某发、张某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九名原告吴某某、张万才、田春、杨成、孙海光、杨永江、单国成、李云龙、周天印与被告张某发、张某山系劳务合同当事双方,且对于该案件事实能够提交欠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支持九原告此项诉讼请求;关于六名原告吴某某、张万才、田春、杨成、孙海光、张井明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张某发、张某山是否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又无二被告出庭认证,故本院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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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德某诉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被告大庆伟鑫劳务分包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仲跻楼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伟鑫公司向原告借款,应及时偿还。原告与被告伟鑫公司、中苑集团大庆分公司协议,伟鑫公司将债务转移给中苑集团大庆分公司,并在债权偿还前,共同承担责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伟鑫公司、中苑集团大庆分公司共同偿还借款165594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仲跻楼承担连带责任,因仲跻楼是伟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中苑集团大庆分公司的负责人,伟鑫公司借款目的是为发放农民工工资,而非仲跻楼个人用途,故其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据及协议书中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但被告未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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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大庆市志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施工涉案工程的事实存在,且被告志富公司对原告施工的事实未做否认,故原告依法有权取得相应的劳务费。由于志富公司表示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李文成曾为其公司人员,故李文成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及人工费清单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该后果应由志富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相关协议书的原件,志富公司对此表示系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已将相关原件收回,但其并未提交已被收回的材料,亦未提交其已经与原告结算并实际支付完毕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志富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志富公司应按人工费清单的记载,给付原告相应劳务费,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自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2008年1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被告品诚公司虽主张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但其仅提交返还农民工保证金票据、与志富公司之间的协议书等证据对此加以证实,而未提交双方之间的结算文件及相应付款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本院支持,其应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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