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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艳与游景波、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陪护服务合同及陪护人员资质各1份,陪护费发票2张,减少收入证明1份,营业执照1份、护理合同1份,护理费用发票2张,欲证明原告依据医嘱需要2人陪护,其中1人为专业陪护人员,目前花费80497元,1人为原告家庭成员,因原告受伤,目前仍陪护原告未上班,目前减少工资收入7个月,暂共计42000元。后期又发生护理费用40626元。经质证,人保财险公司有异议,对陪护服务合同、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理性有异议,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护理人员产生的费用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而原告提供的合同明显高出当地一般护理的水平,应当按照当地的护理水平计算。对另一份护理人员的减少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其收入月工资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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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起道路交通事故是由被告吕某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所致,其应当承担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人寿财产庆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黑EV7111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其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人寿财产庆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剩余责任由被告吕某某承担。王某某关于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的主张,本院对其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残疾赔偿金2743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3300元,因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10523.48元、交通费1000元,因其只提供了9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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