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尤某死亡后自行从医院离开,其行为应为肇事后逃逸,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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