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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且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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