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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