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贾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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