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抢救伤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鉴于被不起诉人系被害人的孙女,法与情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属自首,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且王某某与死者及死者母亲系一个家庭生活的家人,案发后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就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全额赔偿义务,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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