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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赔偿。本案上诉人承保的事故车辆超载,上诉人主张应免除10%的赔偿责任。但在一二审过程中均未提供保险合同条款,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就免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对被保险人进行了提示和告知。故上诉人主张免除10%赔偿责任理据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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