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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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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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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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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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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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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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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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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取得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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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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