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开设网络虚拟房间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时间较短,组织范围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其开设网络虚拟房间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时间较短,组织范围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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