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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7号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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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7号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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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7号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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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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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7号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7号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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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8号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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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罪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过失犯,案犯后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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