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栗某某到案后认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获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04月0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诉讼代理人之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的代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姜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王某甲、刘某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已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葛某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助,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因徐某某系司机,肇事后有义务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故不应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栗某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贺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贺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权某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权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柏某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柏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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