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吕某某、海某某于2018年3月份至5月,在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劳动就业中心租房内,为了投资“云联惠”网络消费全返平台获利(据马某某供述,投资平台的钱按6.25倍每天以万分之五的利钱返还,其测算投资1万元平台给其返回6.25万元,需要五年左右时间)推出了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充值3000元返4800元,充值6000元返9600元,并给介绍人3%的提成,进行非法吸收资金。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通过其父亲和证人张某某打电话时得知的是办加油卡存3000元、6000元分12个月翻倍返还的消息,为了获利,臧某某在微信群发布消息,称其能够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充值7500元返12000元、充值4000元返6000元。先后在大同市西花园羽毛球馆附近、同煤集团办公楼等处收取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吕某某、海某某于2018年3月份至5月,在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劳动就业中心租房内,为了投资“云联惠”网络消费全返平台获利(据马某某供述,投资平台的钱按6.25倍每天以万分之五的利钱返还,其测算投资1万元平台给其返回6.25万元,需要五年左右时间)推出了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充值3000元返4800元,充值6000元返9600元,并给介绍人3%的提成,进行非法吸收资金。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通过其父亲和证人张某某打电话时得知的是办加油卡存3000元、6000元分12个月翻倍返还的消息,为了获利,臧某某在微信群发布消息,称其能够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充值7500元返12000元、充值4000元返6000元。先后在大同市西花园羽毛球馆附近、同煤集团办公楼等处收取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盗窃的事实不成立、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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