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逯某某)(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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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轻微,自愿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如实供述伤害他人的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某某某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被害人滋扰而持刀将他人砍伤,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且对矛盾激化起一定责任,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并救助被害人、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某某乙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在事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被传唤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甲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为化解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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