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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丰镇市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乌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丰镇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旭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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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麻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智维 审判员  梁宝成 审判员  李 杰 法官助理韩旭霞 书记员索鸿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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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具有逃逸情节,酌情对其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同时其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又因其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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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昝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定,驾车将二人撞伤致死,三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罪准确。原审判决量刑时已对其自首,对伤者进行赔偿,且予以谅解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故其上诉和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再予以采纳。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对王某某妻子和白某请求的误工费,原判依据其治疗情况,经过审查依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正确,昝某认为对其二人误工费判决不合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马某某、白某某、白某上诉请求判决大同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原判已经作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新建南路营销服务部的上诉理由,系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式问题,不属于二审审查判决之列,故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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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有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被告人的法定义务,本院在量刑时从宽幅度应从严考虑。被告人李某有因交通肇事致陶某某死亡,给其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此次事故中,李某有负主要责任,陶某某负次要责任。综合双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本院认定李某有承担70%的事故责任,陶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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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未悬挂该车牌照的汽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已给上诉人黄某某、杨秀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杨秀某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判决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未悬挂该车牌照的汽车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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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案发后及时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亦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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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在侦查机关对其传唤时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大同市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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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同时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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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车,撞一人致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虽未逃离现场,但依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因饮酒过度,事发后神智不清,只知道撞人了,其余什么也不知道。证人杜某某证实,事发后其打110、120报警,一会儿警察来了将肇事司机控制。事发后虽未逃离现场,但认定自首缺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主观要件,故抗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原判未认定自首错误,应予认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和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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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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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滕某、李某、郭某3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建路支公司上诉所提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经济损失无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使其多赔偿了284000.51元人民币的理由。经查,被害人郭某2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经常居住地为迁安市区,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迁安燕山钢铁公司,原判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于法有据,依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正确。故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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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与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口头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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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质量,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田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田某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跑,属于肇事逃逸,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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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新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新龙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新龙的家属代替新龙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新龙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新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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