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胡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决定对胡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决定对于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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