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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刘某某无责任,未发生严重后果。且刘某某精神发育迟滞,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