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肇事行为致五人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取得了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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